平原县环保局关于平原瑞海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项目审批意见
时间:2017-04-14
一、平原瑞海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投资1122.67万元在平原县王凤楼镇三大里村建设年产2万吨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项目,项目建设两座综合生产车间及相关配套设施。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,能够满足环境保护要求。
二、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和本批复要求,重点做好以下工作:
1、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施工阶段的管理,施工场地要落实设置围挡、掩盖物料、定期洒水等措施,有效控制扬尘污染。同时,施工期间要严格高噪声设备对周围环境的影响,禁止夜间施工(22:00-次日6:00),保证施工期噪声符合《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12523-2011)要求。
2、粉碎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后要由“旋风+布袋除尘器”处理,并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,外排废气中颗粒物要满足《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DB37/1996-2011)表2标准。原料投料和输送等工序要在封闭的环境中进行,物料储存场所要建设全封闭式料棚,装卸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扬尘污染,落实定期喷水和清扫地面等措施,确保颗粒物厂界浓度达到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。
3、生活污水要经旱厕处理后由附近农户回用做农肥。
4、落实建筑隔音等降噪减震措施,保证厂界噪声满足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12348-2008)中的2类标准。
5、生产边角料要进行资源化、无害化利用;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要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。
三、严格落实环保“三同时”制度,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“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使用”,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申请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,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。
四、若该项目的性质、规模、地点、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,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。若项目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我局批准的环境评价文件情形的,应当进行后评价,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。
五、自本批复之日起,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,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重新报我局审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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